(2009)台温商初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金欢与王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欢,王国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2011号原告:金欢,横峰街道横石路38号。委托代理人:王建宏,温岭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国才,横峰街道汇川王村沙家湾9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欢与被告王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欢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国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国才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1525元,由原告金欢负担。审 判 员 奚红英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