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秀泾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汇生担保有限公司与嘉兴市阳光爱心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龙安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汇生担保有限公司,嘉兴市阳光爱心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龙安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王晖,张琦,吴奕,周瑾,嘉兴惠风旅游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市旅游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嘉兴市阳光爱心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龙安包装科技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秀泾商初字第48号原告:浙江汇生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昌盛路大树商务楼301-304。法定代表人:杨永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晔东、凌玲(见习),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阳光爱心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甪里街112号sf54幢。法定代表人:王晖。被告:宁波龙安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投资创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奕。被告:王晖,浦东新区兰陵路23弄15号402室。被告:张琦,浦东新区昌里东路71弄1号401室。系被告王晖之妻。被告:吴奕,宁波市海曙区孝闻街139号a幢15a。被告:周瑾,宁波市海曙区孝闻街139号a幢15a。系被告吴奕之妻。被告:嘉兴惠风旅游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州北路529号。法定代表人:XX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嘉兴市旅游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环南路新体育中心内东南角。法定代表人:王晖。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汇生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阳光爱心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龙安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王晖、张琦、吴奕、周瑾、嘉兴惠风旅游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市旅游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汇生担保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嘉兴市阳光爱心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龙安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王晖、张琦、吴奕、周瑾、嘉兴惠风旅游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市旅游购物中心有限公司900000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汇生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嘉兴市阳光爱心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龙安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王晖、张琦、吴奕、周瑾、嘉兴惠风旅游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市旅游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限内,连续冻结可冻结存款至满额;或者查封、扣押与之相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国明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