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董坤生与许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坤生,许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商初字第178号原告:董坤生,市海洲街道梨园里7幢1单元301室。委托代理人:朱建鎏、卞巍鹏,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海明,市许村镇跃进村许家组13号。本院受理原告董坤生与被告许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追索被告借款1000000元。现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许海明银行存款10000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与不足部分之等额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洲娜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