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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海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董坤生与许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坤生,许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商初字第178号原告:董坤生,市海洲街道梨园里7幢1单元301室。委托代理人:朱建鎏、卞巍鹏,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海明,市许村镇跃进村许家组13号。本院受理原告董坤生与被告许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追索被告借款1000000元。现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许海明银行存款10000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与不足部分之等额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洲娜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