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陈小芳与夏卫明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芳,夏卫明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334号原告:陈小芳。被告:夏卫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芳诉被告夏卫明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小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亮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