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善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蔡××与嘉善××福××酒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嘉善××福××酒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46号原告:蔡××。被告:嘉善××福××酒店,住所地:嘉善县××车站××路439(南第1幢)。法定代表人:胡××。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嘉善××福××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蔡××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