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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商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苍××神州旅行社有限公司、瑞安市××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神州旅行社有限公司,瑞安市××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493号原告:苍××神州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谢××。原告:瑞安市××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黄××。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戴××。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瞿××。被告: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楼。法定代表人:邓××。本院受理原告苍××神州旅行社有限公司、瑞安市××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一起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张家界市,故苍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且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已于2009年5月5日受理了本案被告起诉本案两原告的合同纠纷案件,所以此案应由张家界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苍××神州旅行社有限公司、瑞安市××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8日签订了一份《张家界旅游包机合作协议书》,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苍××神州旅行社有限公司、瑞安市××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向乙方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900人来张家界一地旅游观光,分六个往返航班完成,每个航班人数乘坐游客150人,甲方另负责往返两个空趟”。同时甲方和乙方双方签订张家界包机合同附件,即《张家界双直飞四日深度游(包机)》,双方对张家界旅游的具体行程、标准、结算价作了约定。2009年4月20日甲方和乙方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也明确约定“此协议由张家界市旅游局、张家界永定区旅游局监督见证履行,本协议经甲方、乙方签字后生效”等条款。所以被告给两原告组织的旅游团队旅客提供包机和旅游服务的实际履行地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此案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张家界永定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余小卫审判员  林小巧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成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