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瑛与胡雪良、浙江茂兴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瑛),胡雪良,浙江茂兴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231号原告:王瑛),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柯桥街道东升路干部楼205室。被告:胡雪良,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安昌镇西扆山村西扆10-1号。被告:浙江茂兴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东林镇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胡雪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瑛诉被告胡雪良、浙江茂兴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瑛要求撤回对被告胡雪良、浙江茂兴化纤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瑛撤回对被告胡雪良、浙江茂兴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依法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