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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仙民初字第35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被告:王某甲。原告金某为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1月20日在仙居县埠头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乙,2003年7月13日生育女儿王某丙。双方婚初感情尚可,被告在2003年底开始沉迷于赌博。近六年来,被告不顾原告及家人亲戚朋友的苦苦相劝,屡教不改,不但败光家里的积蓄,而且欠下巨额赌债。原告不但要独自承担家里和两个女儿的一切开销,还要为被告担惊受怕。自2007年上半年开始,原、被告根本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综上,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为此,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王某乙由原告抚养、女儿王某丙由被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被告王某甲答辩称:原、被告结婚登记及两个女儿出生的情况属实。被告是有参与小额赌博的行为,今后愿意改正,不再参与赌博。原、被告都是共同生活的,原告称2007年上半年开始分居不事实。原、被告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月20日在仙居县埠头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乙,2003年7月13日生育女儿王某丙。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近年,因被告有参与赌博的��为,致夫妻感情不和,为此,原告诉诸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及原、被告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女,在共同生活中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是被告有赌博的行为,现被告当庭表示愿意改正,今后只要被告不再参与赌博,共同建设家庭,夫妻关系还是有改善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王 泽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徐微微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