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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宁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支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支公司与被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支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支公司与被,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宁民初字第241号原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支公司,住所地宁海县××龙街道北斗北路电力××大楼××楼。负责人:陈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支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被告李某某的主体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支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毛  亚  琼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赖建亚(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