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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浔菱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璐与吴百荣、王慧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璐,吴百荣,王慧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浔菱商初字第9号原告:沈璐,兴区飞英街道吉山新村208幢205室。委托代理人:沈梓文。委托代理人:杨功伟,浙江东方绿洲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晔晔,浙江东方绿洲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百荣,南浔区菱湖镇杨港村洋西1号。被告:王慧琴,南浔区菱湖镇杨港村洋西1号。委托代理人:吴永发,系菱湖镇杨港村村委会调解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璐与被告吴百荣、王慧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璐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7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7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645元,由原告沈璐负担。审判员  诸云尔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岸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