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斯惠仙与金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惠仙,金建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87号原告斯惠仙,经商,户籍地义乌市大陈镇春林村施宅。委托代理人汪宁、施平平,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建忠,经商,户籍地义乌市兴中小区19幢26号-2。本院在审理原告斯惠仙与被告金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斯惠仙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案外协商达成和解,本案实体问题已解决,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惠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斯惠仙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楼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