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刑初字第02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灞刑初字第02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农民。2009年8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0)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被害人袁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袁念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8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袁某等人到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3号张某甲家与房客方某夫妇发生冲突,张某甲见状,用刀将袁某身体多处砍伤。经法医鉴定,袁某之损伤属轻伤。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法医鉴定书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在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3号居住,并将门面房租予方某夫妇卖早点;被害人袁某租用张某甲家隔壁十里铺村2号门面房。2009年3月8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袁某等人因嫌方某夫妇准备早点声音大,即到张某甲家与方某夫妇发生冲突。张某甲出门询问,后又持刀将袁某右肩部、头部、右手背部砍伤。袁某承诺要赔偿方某夫妇损失后,张某甲才放袁某离去。经法医鉴定,袁某右肩胛部见一13.6×0.5cm的损伤疤痕,全身损伤疤痕累计29.1cm,属轻伤。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张某甲一次性赔偿袁某经济损失16000元,袁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建议法庭对张某甲从轻处罚。本案有下列证据:1、被害人袁某陈述证明,2009年3月8日凌晨2时许,他和朋友沙晓到他住处隔壁去找卖糊辣汤的人,让声音小点,别影响他们休息。卖糊辣汤的老板娘就跑进去叫她的房东张某甲,房东手里拿了一把刀出来,啥话没说就用刀砍他,先用刀在他的头上砍了一刀,把他砍得昏过去了,等他醒来后已经在医院了。并证明他头部、背部、右手背部受伤了,头上的伤是张某甲用刀砍的,背部和右手背是谁砍的他不知道。2、证人周某证言证明,2009年3月8日凌晨2时30分许,他和同学袁某、沙晓、刘柯、曹某五人到十里铺北边邻居家院子,因邻居家院子里太吵了,没办法休息,沙晓对做早点的夫妻俩说让弄什么慢一点,说完就准备走。邻居的房东就拿着刀出来了,当时出来了三四个人,有一个人拿了一把刀,拿刀的人被沙晓抱住,抱到院子里给房东说事情的经过,房东听完以后就生气了。另一个房东就回到屋里拿出一把刀,用刀在袁某的头部、背部、右手背分别砍了一刀,前面拿刀的那个房东就拉住沙晓不让沙晓走,三四个人围着沙晓打,袁某就过去了,给对方说不让对方打了。之后他们就把袁某拉到医院治疗。3、证人曹某证言证明,2009年3月8日凌晨3时左右,她和周某、沙晓、袁某,还有一个男孩她不认识,她们在一起闲聊,听到十里铺村3号院子里吵声很大,她们无法睡觉,她们五人就到3号院的门面房。袁某给卖早点的男的说声音小一点,说完,她们准备回去,3号的房东就出来了,出来了五六个人,手里拿了两把砍刀、一把菜刀。有一个人用砍刀架在沙晓的脖子上,袁某过去抱住沙晓,让那人把刀从沙晓的脖子上拿开。这时有一个上衣着黑色带红道夹克的房东用刀在袁某头部、后背部、右手腕处各砍了一刀,还用刀架在沙晓的脖子上,不让沙晓走,还在沙晓的脸上、腹部打。对方让她们拿钱赔偿损失,袁某过去求那些人把沙晓放了,说第二天把钱拿过来。4、证人方某的证言证明,他在十里铺村3号开了个饭店,2009年3月8日凌晨3时许,他和妻子张某乙在店里准备糊辣汤,这时来了十几个男子和两个女子说他做饭影响其休息,他只说了一句“天亮了做饭卖给谁呀”。隔壁包子店老板的儿子就从身后举起一个凳子在他的头上砸了一下,然后,又冲来几个男子将他拉到店外,把他打倒在地,这些人用脚、砖头和拳头在他身上乱踏、乱踢、乱打,还砸他店里的东西。这时房东的儿子跑出来劝架,有几个人又打房东的儿子,等那些人停手了,他起来到院子里,看到房东的两个儿子和房东的女婿在院子,包子店老板的儿子跪在地上不让报案,说其天亮赔偿糊辣汤店的损失,然后就各自回家了。5、证人张某乙证言证明,2009年3月8日凌晨2时多,她和丈夫方某在十里铺村3号院子外的门面房里生炉子,在2号院子住的卖包子的儿子袁某带领十几个人来到她门面房口,其中一个人对方某说她们起得早影响其休息,方某说她们要准备早点的东西。这时袁某就拿起凳子在方某的头上砸了一下,十几个人就围上来打方某,并砸她们店里的东西,她就跑回院子喊“救命”。这时房东小儿子张某甲从房子里出来问什么事,她躲到房东家,后来从房东家出到院子,看见张某甲抱住袁某,袁某跪在地上求张某甲,让把其放了,等天亮后再赔偿她们店的损失,张某甲要报警,袁某不让报警,张某甲才把袁某放走了。6、证人张某丙证言证明,2009年3月8日2时多,他听到张某甲在院子里喊“我是房东,有啥事给我说”,接着又听到张某甲喊“打我干啥”,他就赶快起床,他从房间跑到二楼阳台,看见张某甲家院子内最少有五个男的把张某甲压倒在地打张某甲。他下到一楼在大门口看见张某甲、张某丁两人抓住一个男的,接着从大门外边又进来一个男的,张某丁要报警,说那些人是隔壁包子店老板的儿子和其朋友,等天亮要赔偿糊辣汤店的损失。他们一看是房客之间的事情,就把抓住的两个男的放了。7、证人张某丁证言证明,2009年3月8日3时许,他听到他弟张某甲在院子里喊“我是房东,有啥事给我说”,他就从家里出来,看见院子里有十几个人把张某甲围着,他听见张某甲说“你们连我都敢打”,他就过去问咋回事。有两三个小伙子把他往饭馆里拉,他没进去。这时张某甲不知跑到什么地方拿了一把刀,把对方砍了。他看见邻居卖包子老板的儿子袁某的肩部流血了,他弟张某甲手里提了一把刀,他家院子里的人跑了。他们只抓住了两个男的和两个女的,他当时要报案,袁某跪在地上不让报。8、证人刘某证言证明,2009年3月8日3时许,她和张某丁都睡了,听到院子里有人喊叫,听见张某甲说“我是房东,怎么了”。张某丁出去了,她听着没声了才出去,看见卖糊辣汤的女老板指着一个男的说是隔壁房客卖包子老板的儿子(袁某),张某丁要报警,袁某跪在地上不让报警,求了好久。她家房客不让去,说把其店里的东西砸坏了谁赔,袁某说一切损失由其赔,张某丁、张某甲才让袁某走。并证明袁某右肩部有血。9、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明,他家住在十里铺村3号,门面房租给方某夫妻俩开糊辣汤店,2号王星家门面房出租开包子店。2009年3月8日凌晨3时许,包子店老板的儿子嫌糊辣汤店抢生意,故意叫来十几个男子来砸糊辣汤店。当时他正在家里上网,突然有人叫他家门,他家女房客说有人打人,他出门看到十几个男子围住糊辣汤店的方某在打,他就冲过去拉架,对方有五六个男子将他推到院子里围着他打。他哥、他姐夫出来时,他趁机挣脱,从家里放废物的地方捡了一把刀,胡乱朝打他的几个男子砍去,将包子店老板的儿子袁某砍伤了。其他人都跑出了他家院子,只有两男子没跑出去,袁某说其是包子店的,损失明天赔。10、公灞刑技法伤字(2009)102号法医鉴定书证明,袁某右肩胛部见一13.6×0.5cm的损伤疤痕,全身损伤疤痕累计29.1cm,属轻伤。11、抓获经过证明,2009年7月31日公安人员将张某甲抓获。12、调解笔录证明,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唯被害人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且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玲人民陪审员 翟跟彦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敬本案涉及下列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