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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知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张金生与潘康芬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生,潘康芬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11号原告:张金生。委托代理人:程幸福、盛雅欢。被告:潘康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生诉被告潘康芬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生撤回对被告潘康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合计1,48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易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