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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裕民一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赵连如与赵丽、张涛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如,赵丽,张涛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裕民一初字第00145号原告:赵连如。委托代理人:张锐。被告:赵丽。(被告张涛钱之妻)被告:张涛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支公司,地址:六安市梅山北路建设银行北办三楼。负责人:孙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厚胜,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许兵,该公司职员原告赵连如诉被告赵丽、张涛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继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连如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锐、被告张涛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厚胜、许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连如诉称:2009年7月4日,被告张涛钱驾驶皖N号二轮摩托车,沿龙河路南侧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至垃圾中转站处,与赵连如骑的自行车相撞,至原告赵连如受伤。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交通事故各项损失57807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赵连如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和主体适格;2.事故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基本情况及责任划分;3.出院记录及发票,证明原告赵连如住院花去医疗费9470元;4、司法鉴定书,证明原告赵连如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花去鉴定费600元5、二次手术费用评估书;证明原告赵连如还需二次手术需花费550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支公司辩称,答辩人对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事实不持异议,可以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调整,答辩人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支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的证据:保险条款,证明其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被告张涛钱未作答辩。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被告张涛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支公司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二、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4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支公司对其合法性有异议,认为原告在治疗未终结就进行评残,程序违法,但又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5,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支公司认为二次手术费应以实际发生手术所花费用为依据,本院认为原告出具的二次手术费评估认定书可以作为二次手术花费的依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09年7月4日,被告张涛钱驾驶皖N号二轮摩托车,沿龙河路南侧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至垃圾中转站处,与找连如期的自行车相撞,至赵连如受伤。原告赵连如左肩锁关节脱位,左眉弓软组织挫裂伤,入院治疗24天,花去医疗费9474元,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花去鉴定费600元。本起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张涛钱负全部责任,原告赵连如无责。被告张涛钱驾驶皖N号二轮摩托车车主为被告赵丽,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张涛钱驾驶皖N号二轮摩托车致原告赵连如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被告张涛钱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依法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付。原告赵连如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依法确定如下:医疗费:9470元,护理费1732.8元(24天72.2元),误工费6064.8元{(60天+24天)7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24天20元),伤残赔偿金25980元,二次手术费5500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本院酌定为240元,精神抚慰金鉴于原告伤情和本地生活水平,本院酌定为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连如医疗费:9470元,护理费1732.8元,误工费606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二次手术费55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元,鉴定费600元.共计54927.6元。二、被告张涛钱、赵丽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前述各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原告张涛钱负担。被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继宏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正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