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邵杰、金敏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邵杰,金敏,邵子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83号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力涛。委托代理人:卢红彬。委托代理人:余华。被告:邵杰。被告:金敏。被告:邵子奇。法定代理人:邵杰,金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杰、金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金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