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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椒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椒民初字第49号原告:陈某。被告:徐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6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期间原告便觉与被告在生活习俗等方面存有较大差异,欲终止恋爱,但迫于双方家人压力于2003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徐某乙。婚后双方因经济方面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在原告产假期间竟还动手殴打原告,致其耳膜穿孔。此后双方仍然为琐事常发生争吵,并于2009年10月23日开始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徐某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被告每月负担儿子抚养费300元。被告徐某甲答辩称:原告诉称双方婚前基础不牢不符合客观事实,至今被告仍然深爱着原告,儿子尚需双方共同抚养教育,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6月11日生育一子,取名徐某乙。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在以后的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执。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及双方的庭审陈述等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从原、被告的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被告坚决要求和好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处理儿子抚养问题的请求,以离婚为前提,故本院在本案中也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臻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