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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裁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超帅与赵喜旺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超帅,赵喜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执裁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张超帅,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建功,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喜旺,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新民初字第2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张超帅申请执行赵喜旺交通事故人身赔偿一案,后做了大量被执行人工作,被执行人最终和申请人达成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张超帅申请执行赵喜旺交通事故人身赔偿一案的(2008)新民初字第21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10)新执字第247号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锦程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高    小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