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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江市新运彩板钢架活动房厂与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新运彩板钢架活动房厂,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2号原告:吴江市新运彩板钢架活动房厂,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震泽镇14组。法定代表人:谭三毛,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杨殷荣,男,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北大桥南3号1幢210室。被告: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188号。法定代表人:严守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新运彩板钢架活动房厂与被告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新运彩板钢架活动房厂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新运彩板钢架活动房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吴江市新运彩板钢架活动房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笑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