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平鳌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阳县明大塑机配件有限公司、平阳县明大塑机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倪余才买卖合同与倪余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平阳县明大塑机配件有限公司;倪余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鳌商初字第43号原告:平阳县明大塑机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兴鳌中路183号。法定代表人:颜国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勉弟,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陈秀,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余才,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住平阳县鳌江镇雁门村五中路。原告平阳县明大塑机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倪余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平阳县明大塑机配件有限公司于同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阳县明大塑机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平阳县明大塑机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直勤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陈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