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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胶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太孝与世福新型建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太孝,世福新型建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269号原告安太孝,男,1945年9月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世福新型建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安太伟,经理。原告安太孝与被告世福新型建型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太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