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胶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太孝与世福新型建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太孝,世福新型建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269号原告安太孝,男,1945年9月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世福新型建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安太伟,经理。原告安太孝与被告世福新型建型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太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