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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亚光与钱士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光,钱士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0号原告张亚光,山乡五爱村村中路26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文田,浙XX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士明,城区皋埠镇朱家泾村13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光诉被告钱士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亚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