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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全民一初字第019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季玲玲与吴善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玲玲,吴善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全民一初字第0190号原告:季玲玲,工人。被告:吴善华,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季玲玲诉被告吴善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玲玲负担。审判员  袁建兵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