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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二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兰某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二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女。被执行人兰某某,男。于某某与兰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02年4月2日作出的(2002)新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2月29日,于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兰某某按照生效的判决书支付女儿兰某之抚养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截止于2010年1月26日的兰某抚养费,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新执二字第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舒四来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师留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