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商外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大港机电塑胶厂与宁波瑞爱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大港机电塑胶厂,宁波瑞爱特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外初字第7号原告:宁波市镇海大港机电塑胶厂(个人独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75326781-8)。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长石村。代表人:应礼敏,该厂厂长。被告:宁波瑞爱特电子有限公司19-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潘火工业区凤起路。法定代表人:高铨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大港机电塑胶厂与被告宁波瑞爱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镇海大港机电塑胶厂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镇海大港机电塑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计922元,财产保全费840元,合计1762元,由原告宁波市镇海大港机电塑胶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丹娜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