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宁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司与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司,杨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宁商初字第100号原告:宁波市××司(组织机构代码:××1),住所地:宁海县××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俞某某。委托代理人:陈甲。被告:杨某。原告宁波市××司与被告杨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 葛陆虎独任审判。2010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宁波市××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宁波市××司起诉称:2007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杨某及陈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根据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杨某与陈乙合伙共同向原告购买dc-1080a电脑雕刻机一台,电脑雕刻机价格为195000元,供货时间为6月底前,结算方式为货到付100000元,余款每个月付8000元,一年内付清,货款未付清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原告所有。原告依合同约定将电脑雕刻机于2007年6月底交付给了被告及陈乙。被告杨某及陈乙收到电脑雕刻机后,于2007年7月25日原告收到货款85000元,2007年12月26日原告收到货款55000元,2008年3月17日原告收到货款8000元,2008年9月27日收到货款5000元。尚欠42000元被告杨某及陈乙未予支付。2007年12月25日被告杨某与陈程某某成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约定,尚欠原告的电脑雕刻机款由被告杨某承担。为此,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但被告杨某以该电脑雕刻机被以后的合伙人章丘市广联模具厂占有,应由该厂支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购买电脑雕刻机货款42000元,支付逾期付款期间债务利息3219.2元(自2008年9月28日始计算至2009年9月27日止),合计45219.2元,息随本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杨帅某某货款4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举证如下:1.买卖合同一份,证明2007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杨某及陈乙存在买卖电脑雕刻机的法律关系,同时约定电脑雕刻机价格为195000元,付款方式为货到付100000元,余款每个月付8000元的事实;2.协议书一份,证明2007年12月25日被告杨帅某某原告货款55000元,尚欠原告货款55000元,该货款被告杨某、陈乙双方约定由杨某承担的事实。被告杨某答辩称:欠款42000元是事实,原告起诉状要求被告赔偿利息3219.2元,双方未约定,不应赔偿。购买的电脑雕刻机实际占有人为“章丘市广联模具厂”,按我与章丘市广联模具厂的合伙协议,章丘市广联模具厂应支付设备款。要求追加章丘市广联模具厂为被告,应由章丘市广联模具厂支付尚欠货款42000元。被告杨某未作举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能证明拟证事实,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经审查,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杨某及陈乙之间的买卖关系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杨某及陈乙尚欠原告货款,根据被告杨某与陈乙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尚欠原告的货款应由被告杨某负担,原告也予以认可。被告收取原告货物以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应承担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某认为尚欠原告的货款应由章丘市广联模具厂承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司货款4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葛陆虎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褚丹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