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48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与上虞市可利家纺有限公司、上虞市百官电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上虞市可利家纺有限公司,上虞市百官电机有限公司,严青,戴同灿,上虞市可利家纺有限公司、上虞市百官电机有限公司、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486号原告:绍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住所地:上虞市百官街道人民路28号。身份代码:79557452-5。代表人:何虹,该支行行长。被告:上虞市可利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曹娥街道人民西路1821号7b。身份代码:66057347-x。法定代表人:严青。被告:上虞市百官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经济开发区。身份代码:70451997-8。法定代表人:严建根。被告:严青,越镇越兴西路14幢404室。身份代码:330622196208023426。被告:戴同灿,市百官街道恒利小区东四区39幢501室。身份代码:330622196104250018。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与被告上虞市可利家纺有限公司、上虞市百官电机有限公司、严青、戴同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虞市可利家纺有限公司、严青、戴同灿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上虞市可利家纺有限公司、严青、戴同灿的银行存款21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坚昕审判员 阮XX陪审员 李恩惠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瑜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