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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永兴管业有限公司与吕登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永兴管业有限公司,吕登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15号原告诸暨市永兴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盾安北路。法定代表人陈生华,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顾祝清,诸暨市店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吕登科,住诸暨市店口镇镇北社区吴家塔村吴家塔1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永兴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吕登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永兴管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永兴管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货款付清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永兴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诸暨市永兴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