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461号原告朱某。被告黄某。原告朱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21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吴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因本案被告黄某率先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双方的离婚之诉,且目前尚在审理过程中。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