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常州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有限公司、上××××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纺织品有限公司,桐乡市××有限公司,上××××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862号原告:常州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古方小区××乙单××室。法定代表人:郑××。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桐乡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屠×。被告:上××××司。法定代表人:施××。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有限公司、上××××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常州市××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桐乡市××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俞谷青审 判 员 朱士益审 判 员 朱伟忠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何贤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