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衢柯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文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文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17号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上街62号。法定代表人:甘文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海云,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告:吴文新,城区信安街道鸡呜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文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文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吴文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余洪喜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柳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