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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民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袁碧华与田国强、杭州云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碧华,田国强,杭州云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1692号原告袁碧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军兵。被告田国强。被告杭州云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陈丽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孔配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惠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碧华诉被告田国强、杭州云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袁碧华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碧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碧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579元,由原告袁碧华负担。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沈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