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戴学文与陈昌荣、陈熊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学文,陈昌荣,陈熊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2号原告:戴学文,身份证号码33260319651003281x,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岙岸村。被告:陈昌荣,身份证号码332622195806150019,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前洋头里4弄104号。委托代理人:罗桂明,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熊德,身份证号码332603197211080090,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前洋头里3弄4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学文与被告陈昌荣、陈熊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52元,依法减半收取1776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人民币2796元,由原告戴学文负担。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卢瑾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