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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荣恩恩与樊清贤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恩恩,樊清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951号原告荣恩恩。被告樊清贤。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恩恩与被告樊清贤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恩恩于2010年1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恩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恩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