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荣恩恩与樊清贤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恩恩,樊清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951号原告荣恩恩。被告樊清贤。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恩恩与被告樊清贤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恩恩于2010年1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恩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恩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