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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华建道与孙立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建道,孙立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49号原告:华建道,男,196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慈溪市。被告:孙立君,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张红霞,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建道与被告孙立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哲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