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杭州嘉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沈信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嘉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沈信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31号原告杭州嘉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龙坞镇工业园区。(注册号330106000117907)法定代表人李旭,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丁月园,职员。被告沈信方,195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德清县钟管镇东舍墩村七组港东1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嘉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信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舟德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海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