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樊美娟与胡雪良、浙江茂兴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樊美娟;胡雪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230号原告:樊美娟,,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柯桥街道柯笛花园25幢503室。委托代理人:沈水元,住绍兴县柯岩街道新未庄307号。被告:胡雪良,,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安昌镇西扆村西扆山101号。被告:浙江茂兴化纤有限公司9)。住所地:湖州市东林镇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胡雪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美娟诉被告胡雪良、浙江茂兴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易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