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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樊美娟与胡雪良、浙江茂兴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樊美娟;胡雪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230号原告:樊美娟,,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柯桥街道柯笛花园25幢503室。委托代理人:沈水元,住绍兴县柯岩街道新未庄307号。被告:胡雪良,,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安昌镇西扆村西扆山101号。被告:浙江茂兴化纤有限公司9)。住所地:湖州市东林镇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胡雪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美娟诉被告胡雪良、浙江茂兴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易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