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秀泾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汇生担保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旅游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宁波龙安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汇生担保有限公司,嘉兴市旅游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宁波龙安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王晖,吴奕,周瑾,嘉兴市荣洲针织服饰有限公司,邹扣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秀泾商初字第50号原告:浙江汇生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昌盛路大树商务楼301-304。法定代表人:杨永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晔东、凌玲(见习),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旅游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环南路新体育中心内东南角。法定代表人:王晖。被告:宁波龙安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投资创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奕。被告:王晖,浦东新区兰陵路23弄15号402室。被告:吴奕,宁波市海曙区孝闻街139号a幢15a。被告:周瑾,宁波市海曙区孝闻街139号a幢15a。系被告吴奕之妻。被告:嘉兴市荣洲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运西路与洪工路口。法定代表人:邹扣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邹扣林,江省嘉兴市虹泰公寓26幢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汇生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旅游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宁波龙安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王晖、吴奕、周瑾、嘉兴市荣洲针织服饰有限公司、邹扣林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汇生担保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嘉兴市旅游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宁波龙安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王晖、吴奕、周瑾、嘉兴市荣洲针织服饰有限公司、邹扣林1800000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汇生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嘉兴市旅游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宁波龙安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王晖、吴奕、周瑾、嘉兴市荣洲针织服饰有限公司、邹扣林银行存款1800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限内,连续冻结可冻结存款至满额;或者查封、扣押与之相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国明审 判 员 赵永林代理审判员 何雅军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