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临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章某某、杭州××网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章某某,杭州××网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临商初字第3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被告章某某。被告杭州××网吧,住所地杭州市××区楼塔镇管村。负责人章某某。原告李某诉被告章某某、杭州××网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乐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某诉称:2009年5月23日起,被告向原告多次购买电脑及相关配件,由原告送至杭州××网吧直至安装调试成功,但货款88430元一直拖欠。现起诉要求杭州××网吧支付货款88430元,赔偿逾期损失2173元,共计90603元;由被告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章某某、杭州××网吧未作答辩。原告李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出货单8份、对账单1份,欲证明被告杭州××网吧拖欠原告货款的情况。2.杭州××网吧工商登记情况一份,欲证明杭州××网吧系章某某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上述证据,虽未经两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章某某、杭州××网吧未提供证据。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事实如下:杭州××网吧系章某某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2009年5月23日起至同年7月,被告杭州××网吧向原告多次购买电脑及相关配件,共计货款88430元。同年10月25日,被告章某某就上述款项向原告出具对帐单一份。2009年12月2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杭州××网吧支付货款88430元,赔偿逾期损失2173元,共计90603元;由被告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在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赔偿逾期损失217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杭州××网吧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杭州××网吧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支付所欠货款的民事责任。被告杭州××网吧系被告章某某个人投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网吧支付李某货款8843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章某某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杭州××网吧负担,由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代理审判员 李乐音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