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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唐××与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982号原告:唐××。委托代理人:计×。被告:谢××。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唐××负担。审 判 长  王亚苗审 判 员  王列娅代理审判员  吴春瑜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春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