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唐××与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982号原告:唐××。委托代理人:计×。被告:谢××。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唐××负担。审 判 长 王亚苗审 判 员 王列娅代理审判员 吴春瑜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春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