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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民初字第626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舒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舒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民初字第626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舒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舒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于2005年8月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被告的户口没有迁移,被告在结婚当年就回湖南溆浦娘家生活,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湖南省溆浦县九溪江乡金星村四组,并不是原告诉称的杳无音讯、下落不明。故被告要求将此案移送到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婚后虽然到萧山(原告家)生活,但其户籍地仍在湖南省溆浦县九溪江乡金星村四组,且被告现在户籍地(娘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舒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维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