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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董甲、董甲与被告董某某、李某某、董乙共同共有纠纷一与董某某、李某某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甲,董某某,李某某,董乙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337号原告:董甲。被告:董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董乙。原告董甲与被告董某某、李某某、董乙共同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玲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甲与被告董某某、李某某、董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甲起诉称:1988年1月,被告董某某、李某某、董乙、原告董甲及董丙共同申请建房。同年1月29日,该申请建房得到县土管部门批准。1988年4月,董某某、李某某在大云镇××东窑洞××建造××楼××底楼房一套(约100平米)、辅助房30平米。1994年1月1日,原告与周布根登记结婚。同年8月29日,原告生育女儿董佳丽(现年16岁)。2001年4月,被告董乙登记结婚(户口未迁出)。现由于客观原因,原告与三被告因房屋居住存在极大矛盾,为维护家庭和睦,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座落在嘉善县大云镇××东窑洞××楼××底楼房归原告所有,西一楼一底归三被告所有;2、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董某某、李某某、董乙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本案诉讼费。案经本院调解未果。另查明,案涉房产的共有人之一董丙(曾用名董丁)自愿放弃对本案共有财产的权某。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坐落于嘉善县大云镇××东窑洞××楼××底楼房归原告所有,西一楼一底归被告董某某、李某某、董乙所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董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玲莉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倪引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