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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永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程若夫与吕子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若夫,吕子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商初字第22号原告:程若夫,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独松村上旺路**号。被告:吕子荣,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晏塘村晏塘中路**弄**号。原告程若夫为与被告吕子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应收取25元,由原告程若夫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荔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吕菱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