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程若夫与吕子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若夫,吕子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商初字第22号原告:程若夫,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独松村上旺路**号。被告:吕子荣,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晏塘村晏塘中路**弄**号。原告程若夫为与被告吕子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应收取25元,由原告程若夫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荔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吕菱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