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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田民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淮南市镇淮酱醋厂与苏州比特姆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镇淮酱醋厂,苏州比特姆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田民二初字第13号原告淮南市镇淮酱醋厂,住所地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杜国华,该厂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淮灵,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比特姆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负责人任建洪,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施胜华,江阴市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镇淮酱醋厂诉被告苏州比特姆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6日以在审理过程中案件的客观情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镇淮酱醋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镇淮酱醋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州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