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258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三××光电(××)××司与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光电(××)××司,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2589号原告:三××光电(××)××司,圳市××公明镇××工××区××栋。法定代表人:赖××。委托代理人:吕××。被告:陆×。委托代理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光电(××)××司为与被告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光电(××)××司以已与被告陆×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光电(××)××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三××光电(××)××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14元,减半收取1407元,由原告三××光电(××)××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春瑜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邱天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