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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258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三××光电(××)××司与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光电(××)××司,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2589号原告:三××光电(××)××司,圳市××公明镇××工××区××栋。法定代表人:赖××。委托代理人:吕××。被告:陆×。委托代理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光电(××)××司为与被告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光电(××)××司以已与被告陆×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光电(××)××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三××光电(××)××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14元,减半收取1407元,由原告三××光电(××)××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春瑜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邱天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