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下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下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09)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26日20时05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浙A×××××号12路公交车,在本市下城区香积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31-2号附近时,因对周围情况观察不够,致使所驾车辆车头撞上了在道路上拍照的万XX,造成其因颅脑损伤后多脏器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又造成车内乘客叶某第2、3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经鉴定,已构成轻伤)。公安机关接警后在现场将被告人陈某抓获。经杭州市公安局下城交警大队及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万XX家属与杭州市大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人谢某、年红强、潘某、应某的证言,抓获���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复核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医疗诊断证明、人体损伤审查报告、车辆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仲裁委员会赔偿调解书及赔付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家属已得到经济赔偿,可对被告人陈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虹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