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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善××型××厂与嘉善××建材厂、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型××厂,嘉善××建材厂,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68号原告:嘉善××型××厂。住所地:嘉善县××镇长××米。诉讼代表人:蒋××。被告:嘉善××建材厂。住所地:嘉善县××范泾村。诉讼代表人:李××。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型××厂诉被告嘉善××建材厂、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型××厂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型××厂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型××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嘉善××型××厂承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