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悟勇与龚奎灯、何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悟勇;龚奎灯;何静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5号原告何悟勇,经商,市城西街道塘下郑村8组。被告龚奎灯,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塘下郑村8组。被告何静芳,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塘下郑村8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悟勇与被告龚奎灯、何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免交或缓交申请,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龚朝龙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