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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悟勇与龚奎灯、何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悟勇;龚奎灯;何静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5号原告何悟勇,经商,市城西街道塘下郑村8组。被告龚奎灯,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塘下郑村8组。被告何静芳,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塘下郑村8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悟勇与被告龚奎灯、何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免交或缓交申请,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龚朝龙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