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浔菱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湖州奥斯达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州瑞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奥斯达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湖州瑞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浔菱商初字第24号原告:湖州奥斯达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旧馆村318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徐阿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洪斌,湖州市菱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州瑞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千金镇女儿桥。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奥斯达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瑞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州奥斯达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州奥斯达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苏丹萍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