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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民一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徐源与范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源,范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宁民一初字第106号原告:徐源,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陶波,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俊,男,成年,汉族,住宁国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源与被告范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2010年5月25日以被告现住址不详,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源负担。审 判 长  余明霞人民陪审员  束 建人民陪审员  耿 山二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华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