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410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姚市××××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潮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有限公司,慈溪市潮神××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104号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工业园区××区。法定代表人:王××。被告:慈溪市潮神××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长河镇××工业园区××号。法定代表人:卢××。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潮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54元,本院依法收取2577元,由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方 波 波代理审判员 姜麟代理审判员朱岚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冯 维 亚 关注公众号“”